表见代理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5-12-31 10:55) 点击:376 |
表见代理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1.职务代理行为 职务代理是指依照劳动或雇用关系而取得的代理权,如有的单位业务员在对外签订合同时,系以单位名义对外订立合同,合同已由该单位履行,后该单位 拒绝付款,认为其并未授权给业务员。针对此情况,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在判断是否职务行为时,只要该业务员是为本单位的利益而从事的民事活动,相对人善意且 无过失,就应认定表见代理成立,由该单位对外承担责任。这种认定职务行为实质就是表见代理,但在法律实践中由于长期形成的观念,仅是从职务行为进行认定, 显然不妥。 2.行为人的责任问题 行为人在表见代理中是有过错的,他应对自己的过错行为承担责任。对于相对人来说,可以向行为人要求承担无权代理的责任,亦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成立表见代理,要求其承担民事活动的法律后果,也可能要求二者承担连带责任。 笔者认为,相对人在诉讼时,或选择表见代理或选择无权代理,或者选择本人、代理人互负连带责任,这是不容否认的事实,但鉴于相对人的选择权会使 判决处于不稳定状态,为减少诉讼成本,提高诉讼价值,法律应对相对人行使选择权的时间、次数作出限制,相对人一旦作出某种抉择后则无权更改。 3.民事行为因欠缺有效要件而无效时,不成立代理关系也不成立表见代理。 有的行为虽因无效不能成立表见代理,但却有着与表见代理类似的处理结果。比如行为人盗取、骗取、拾得他人有代理意义的印章介绍信等文件进行的民 事活动虽不构成表见代理,应由行为人自己承担责任。但是有关单位知道真相后未采取必要的措施,如未依法声明或对相对人的催告置之不理而导致相对人与之为民 事行为时,此种情形应由单位负责解决。此问题在审判实践中时有出现,因此应根据个案本身予以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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