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合同的解释中所体现的保护弱者利益的原则是怎样的?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6-02-26 10:48) 点击:180 |
格式合同的解释中所体现的保护弱者利益的原则是怎样的? 我国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 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这一规定体现了格式条款中的保护弱者利益原则。(1)由于格式合同的条款是由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拟订的,而相对人一方又是弱者。所 以,在对合同条款发生歧义需要解释时,当某一条款有几种解释方法,其中某种解释有利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而另一种解释则对相对人有利的话,即应解释得有利 于相对人而不利于条款的拟定者。(2)当某一合同既存在格式合同条款,又存在非格式合同条款,例如补充协议时,如果两种条款发生冲突,出现不一致的情况 时,即应当采用非格式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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