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张刚律师的网站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婚前财产公证是否有必要?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6-09-26 10:41)    点击:299

婚前财产公证是否有必要?

  如果夫妻一方想要主张一方婚后所得财产为个人财产,婚前财产公证将是比较有利的证据。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夫妻婚后财产所得共同制,根据有关婚姻法的司法解释,这一制度包括两方面的涵义,第一、婚前的个人财产在婚后仍应属于个人财产,不会因婚姻关系的存续期间的长短而改变,同时,婚前的个人财产即使在婚后的形态发生变化也应认定为个人财产,如把婚前的积蓄买了一辆汽车,那么这汽车虽是婚后购买,但仍应认定为个人财产。第二、婚后夫妻各方所得财产为夫妻双方共同共有。如: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等等。

  如果夫妻一方想要主张一方婚后所得财产为个人财产,婚前财产公证将是比较有利的证据。从案件的证据情况上考虑婚前财产公证问题,个人还是不太主张婚前财产公证,因为婚姻毕竟不同于合伙。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张刚律师提供“土地征收  房产纠纷  刑事辩护  婚姻家庭  交通事故  劳动纠纷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张刚律师,张刚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张刚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5366195799,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张刚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南京律师 | 南京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张刚律师主页,您是第36912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