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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子有没有赡养老人的义务?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6-09-26 10:43)    点击:661

孙子有没有赡养老人的义务?

   依据婚姻法的立法原理,赡养义务的产生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被赡养的人与赡养人有自然血亲关系或形成拟制血亲关系;

  (二)被赡养的人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需要赡养;

  (三)赡养人有赡养能力。

  因此,一般情况下而言,子女应当天然的作为父母的法定的第一顺序的赡养人,但是当发生某种客观原因,即在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情况下,导致父母子女之间无法直接履行赡养义务时,孙子女与祖父母、外孙子女与外祖父母之间才可能产生发法定的赡养义务。

  但在司法实践中,对《婚姻法》第28条中“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理解存在分歧:有人认为是指“该”子女已经死亡或无赡养能力;也有人认为是指其子女全部“已经死亡”或“无力赡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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