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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劳动合同的保密义务与竞业限制如何约定?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6-12-16 13:06)    点击:750

订立劳动合同的保密义务与竞业限制如何约定?

  劳动合同法23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单位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在劳动合同中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1)商业秘密: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构成要件:秘密性。不为公众知悉,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经济性。具有实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措施性。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合法性。通过合法的方式原始取得或继受取得,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的不受法律保护。

  2)竞业限制的含义。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劳动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经营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同类业务。同类产品或业务;构成竞争(时间与地域约定清楚)关系。

  3)竞业限制的性质。a、以限制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为手段,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b、竞业限制是约定义务,无约定无义务;c、权利义务对等,劳动者承担了竞业限制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补偿义务,具体标准双方约定。

  4)竞业限制的对象和期限

  对象: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其他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人员。竞业限制范围的大小要合适:你限制了他人的权利,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

  期限:不得超过2年。从解除或终止合同之日起计算。

  5)违约责任

  劳动合同法23条: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劳动合同法90条:劳动者违反保密义务或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责任与承担赔偿金责任的关系:

  劳动者承担了赔偿责任,不再承担违约金责任;承担了违约金责任,不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违约造成的损害大于违约金的,再承担大于部分的赔偿责任。赔偿是对损害后果的补偿。注意:约定的赔偿数额很大,承担的实际赔偿以损害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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